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公告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公告依據: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。 三、公告事項:公告本府指定動物展演申請資格者為,已領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有展演動物事實之業者,除屬於「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」者外,須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1式5份,向本府提出動物展演申請;經許可者,發給許可證。 四、因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已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起實行至今,且其他縣市亦有相關公告,參酌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,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7號 (三)電話:05-5523298 (四)傳真:05-5331016 (五)電子郵件:yl280000558@mail.yunlin.gov.tw |